法制網記者 周芬棉
  借鑒證券保險及期貨建立行業保障基金經驗,為有效防範信托業風險,銀監會與財政部今日聯合發佈《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並自今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對保障基金公司及保障基金的籌集、使用、分配和清算等進行明確規範。
  經濟下行信托業風險劇增
 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,作為金融子行業的信托行業,截至今年三季度末,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2.95萬億元。信托資產的68.8%投向實體經濟領域,具體分別投向工商企業、交通等基礎行業、房地產、礦產資源,另有部分投向金融業等領域。
  由於經濟下行壓力、產能過剩問題顯現,以及受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,2013年下半年以來,信托業風險開始顯現並逐漸增多。信托業作為“受人之托,代客理財”,對投資人未帶來預期收益,投資人因對信托公司管理不力的投訴頻繁見諸報端。
  為此,為避免信托行業的風險對金融市場造成一定衝擊,也為了信托業的發展,兩部門發文決定設立保障基金,一方面有助於實現信托業的優勝劣汰,另一方面,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“剛性兌付”的問題。
  設立保障基金公司管理基金
  經行業內廣泛征求意見並報請國務院同意後,決定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),由銀監會負責監管。
  依據《辦法》規定,保障基金公司由信托業協會和信托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,為非盈利法人,設立董事事會,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。
  中融信托常務副總裁游宇向《法制日報》記者介紹,目前保障基金公司由十多家信托公司出資,其中有幾家出資最多,每家15億。這些信托公司即為保障基金公司股東。但具體到保障基金,則所有的信托公司都要出資的,按一定比例繳納。保障基金公司的資產和保障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。
  依《辦法》,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,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。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,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,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,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,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托業風險,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,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。
  風險處置按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
  游宇稱,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、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,這條原則是信托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。投資人作為購買信托方,要有風險意識,並不是所有的投資都穩賺不賠。但是,在信托業發展的初期,至今沒有發生過讓投資者虧損的事件,因此,市場上誤以為,所有的信托投資都會得到賠付。也才有銀監會所稱的“所謂的‘剛性兌付’”之說。
  保障基金對對信托公司的救助,不是無成本的救助,更不是對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。在保障基金介入後,將對信托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,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。
  據分析,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風險的“安全網”,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。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,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“時間窗口”,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,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、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衝擊的關鍵手段,也是信托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。
  五種情況下使用保障基金
  依《辦法》,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,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,仍需重組的;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,併進行重整的;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,被責令關閉、撤銷的;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,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;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。發生上述五種情況時,可以使用保障基金。
  實際上關於對信托公司風險的處置,保障基金是最後的救助。據銀監會解釋,風險處置原則上按照“債務重組——外部接盤——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——動用保障基金”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。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托公司的有償救助,而不是損失賠付。
  業內專家認為,《辦法》的出台,是用市場化方式解決信托風險的創新,這與過去由央行作為最後貸款人,按相關辦法進行救助有本質的不同,同時也是順應時代發展之舉。  (原標題:防範信托業風險設立保障基金 由非盈利法人管理解決剛性兌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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